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陆*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以双方已协商和好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陆*的起诉,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陆*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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