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浦北县人民法院(2015)浦*初字第1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林*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李*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