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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吴*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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