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吴*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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