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韦*与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黎*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李*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王*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韦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蒙*与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卢*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