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江*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在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团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自愿提出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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