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甲诉被告覃*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甲撤回对被告覃*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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