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诉被告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覃*的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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