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宁川独任审判,原定于2015年11月6日上午9时开庭,由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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