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5年12月21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潘*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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