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诉被告蒙*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12月8日开庭审理,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甘*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主动放弃自己的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甘*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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