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甲诉银*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银*甲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因原告对与被告离婚事宜尚未考虑清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银*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银*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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