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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与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兰*诉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兰*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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