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谭*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5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案号为(2015)金执字第507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支付抚养费6600元、教育费3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进行调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线索。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本案生效调解书确认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字第507号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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