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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覃*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既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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