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没有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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