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与罗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罗*与被告潘*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得第二项,确认原、被告婚生儿子潘*甲由被告潘*乙抚养,随被告潘*乙生活,原告罗*自愿当庭先行付给儿子潘*甲抚养费5000元,自2014年起至2022年止,每年再付给儿子潘*甲抚养费3000元,限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调解生效后,义务人罗*没有按期履行给付儿子潘*甲抚养费。权利人潘*甲的法定代理人潘*乙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罗*给付**甲2014年度的抚养费3000元。因被执行人罗*外出务工及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日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尔后,被执行人罗*给付申请执行人潘*甲2014年度抚养费2000元,尚欠1000元。2016年1月25日,本院依职权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于2016年1月2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潘*甲2014年度的抚养费1000元外,还提前付给潘*甲2015年度的抚养费2000元,负担本次申请执行费50元。据此,本次申请执行标的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桂1224执恢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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