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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冉*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翔文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及其委托代理人罗**、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冉*诉称,其与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年**生育长女李**。年**生育次女李**。婚后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0年的一天,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竟然把原告打得满脸是血,被告的弟弟向110报警,110干警来到之后被告才罢手。被告疑心重,经常怀疑原告与其他男人有染,经双方的亲友好言相劝,每次被告都向原告保证以后不再辱骂和殴打原告,原告看在两个小孩的面上一次次原谅。谁知被告却不知悔改。自2012年1月原告独自居住至今,从未与被告同居生活。2014年7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自判决不准离婚至今己有1年多时间,原、被告都没有和好。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己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为此,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长女李**由原告抚养,随同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至小孩能独立生活为止;次女李**由被告抚养,随同被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至小孩能独立生活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原告的诉称除了关于生育小孩的情况属实外其他都不属实,夫妻吵架是正常的,反而是原告有家庭暴力,原告来到被告家,被告从来没有虐待更没有殴打过原告。原告擅自外出已三年多,并非是被告不让其回家。现在被告养两个小孩很辛苦,生活很困难,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回来帮忙抚养小孩,更不用讲同意原告将小孩带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李**,年月日生育次女李**。双方婚后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因婚前彼此了就不够,性格不合,婚姻感情基础不牢,缺乏信任,故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疑心重,经常怀疑原告有婚外情。夫妻自2012年1月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7月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后被判予不准离婚,但此后原、被告仍然没有同居生活,现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长女李**由原告抚养,随原告居住生活,直至小孩成年能独立生活;次女李**由被告抚养,随被告居住生活,直至小孩成年能独立生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登记结婚,并生育两个小孩,其婚姻受法律保护。婚后夫妻因感情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自2012年1月一直分居至今,一直未履行夫妻生活义务。原告曾于2014年7月向本院起诉离婚,后被判予不准离婚。但此后原、被告仍然未能和好,至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己破裂,故原告诉请判予离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其负责抚养长女李**,被告负责抚养次女李**,切合本案实际,故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调解未果。综上,为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冉*与被告李*离婚。

二、子女抚养:长女李**由原告冉*监护、抚养并随原告居住生活,直至李**成年能够独立生活。次女李**由被告李*监护、抚养并随被告居住生活,直至李**成年能够独立生活。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池**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收款单位:河池**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2098,开户行:农**分行城东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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