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公民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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