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熊*与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也为了给子女一个完整的家庭,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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