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韦*与被告陆*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韦*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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