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陆*诉被告蒋*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陆*在本院通知预交案件诉讼费后到开庭前一日仍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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