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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该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笫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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