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该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笫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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