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与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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