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韦*甲与马*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马*与被告韦*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原、被告婚生女儿韦*甲随被告韦*乙生活,由被告韦*乙抚养。原告马*自2013年起至2016年止,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女儿韦*甲当年抚养费5000元。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马*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韦*甲的法定代理人韦*乙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马*支付韦羽莹2013年、2014年两年的抚养费,共计100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马*的银行存款10050元,其中付给申请执行人韦**的2013年至2014年抚养费10000元、支付申请执行费5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韦**的法定代理人韦*乙书面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关于原告马*支付申请执行人韦**2013年、2014年两年抚养费10000元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