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甲与被告黄*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甲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潘**与罗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韦*与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韦*甲与覃*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袁**与邓*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莫*与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韦*甲与马*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苏*与贺*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