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文*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黄*与被告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文*自愿于2015年4月30日前补偿原告黄*2万元。调解生效后,义务人文*没有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黄*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文某长期外出,去向不明。2015年9月28日,被执行人文某委托其姐转付申请执行人黄*补偿款8000元,交纳申请执行费200元。除外,被执行人文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12000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东法执字第88号案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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