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蒙*诉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蒙*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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