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员*与蓝*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员某与被执行人蓝*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都民初字第586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一次性支付婚生女儿员琳*的生活费30000元。因义务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都执字第249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此期间,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被执行人蓝*作出还款计划如下:尚欠女儿员琳*生活费12000元,限于2016年1月25日前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已自行协商达成还款协议,强制执行已不必要,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都执字第2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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