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蓝*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蓝*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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