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韦*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并到巴马瑶族自治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同年1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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