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于2015年11月30日以被告黄*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另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与黄*的离婚纠纷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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