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细诉王**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石*细申请执行王**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地址及联系方式不详,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经将执行情况反馈申请人石*细,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新的财产线索及联系方式,同时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剑河县人民法院(2015)剑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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