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山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2)永民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丁某某支付山某某人民币3000元,现3000元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永仁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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