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申请执行李**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罗**与李**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李**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至小孩年满18岁止(抚养费自2014年起算,限每年6月10日支付1200元,12月10日支付1200元)。现罗**申请执行的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抚养费240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永执字第146号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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