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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