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x1诉被告张x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1、被告张x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x1诉称,原告与被告张x2于1994年相互认识,1996年4月20日登记结婚,1997年2月25日生育女儿张x3。双方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因被告经常喝酒以及家庭琐事双方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要求准予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案件受理费双方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x2辩称,原告所述认识时间、结婚时间、生育情况符合,双方为被告喝酒及家庭琐事争吵是事实,但不是经常,只是偶尔,现双方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x1与被告张x2于1994年相互认识,1996年4月20日登记结婚,1997年2月25日生育女儿张x3。双方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因被告经常喝酒及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愿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一女,共同生活中虽为家庭琐事争吵,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今后双方应互让互谅,共同努力改善夫妻关系,搞好家庭生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x1与被告张x2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