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XX曾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建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告朱XX与被告李XX离婚。因李XX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7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向李XX公告送达该判决书,该判决于2015年9月25日生效。2016年1月5日原告朱XX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李XX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u0026ldquo;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u0026rdquo;;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u0026ldquo;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u0026rdquo;。本案中,原告朱XX在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形下,又起诉的,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朱XX。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