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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xx诉*x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车xx诉被告白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xx、被告白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车xx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底认识,2009年7月2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28日生育女儿白x1。双方因仓促结婚,婚后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且婚后被告沉迷于网络游戏,生活靠其父母救济,没有做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原告多次劝说无效,只好带女儿到外租房另住,但被告仍然没有丝毫的悔悟,现双方分居已两年有余,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离婚,女儿白x1由我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白xx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从老家出来租房居住是双方一起的行为,而不是原告自己的行为。我与原告分居的时间是2015年3月,因我们向原告的姐姐借了12000元钱没有及时偿还,原告就要与我离婚。我的工作原来是帮人送水,后买了微型车送人到葡萄地里打工,我没有象原告说的不负责任。我与原告还能和好过日子,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车xx与被告白xx于2008年底认识,2009年4月共同生活,2009年7月2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28日生育一女白x1。婚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原告车xx于2015年10月29日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白xx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车xx与被告白xx系自愿结婚,婚后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今后双方应互谅互让,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共同改善夫妻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车xx与被告白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车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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