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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XX诉普X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皮XX诉被告普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皮XX及其委托代理人潘**、被告普XX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皮XX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7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双方的子女均已成年。2014年6月,原告与朋友到金平县一起租地120亩,原告负责经营60亩,已付地租7.5万元,投入该地种植沙仁约28万元,其中5万元为原告向亲友所借。2013年的某一天,被告指责原告责骂其子,因被告的无理指责,双方的感情开始淡化。后来,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跟踪原告,甚至打印原告的通话清单进行查看,由此致使双方的感情进一步淡化。到2015年9月,被告将原告身上的现金及银行卡全部搜走,就连原告想吃个包子向被告要2元钱,被告都不给。原告的尊严受到严重冲击,双方的感情已破裂。双方协商离婚时,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其50万元,原告无此财力,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租赁经营的60亩沙仁地由双方各自经营一半,在该地搭建的简易石棉瓦房4间各使用2间。

被告辩称

被告普XX辩称,原告所诉不符合事实。原、被告均是再婚重组家庭,对待婚姻的态度都很慎重,是在建立了很好的感情基础后才决定领取的结婚证,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这令身边的亲友都比较羡慕,并且对原告赞许有加。当初原告只身来到建水,被告拿出了自己辛苦挣下的44000元钱与原告一起打拼生活,后因原告想投资种植,为了全心全意支持原告,被告又毅然同意将双方购买的商品房出售。虽因原告与其他女人使用亲情号以及为其他家庭生活琐事双方产生过矛盾,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应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不能以这种不负责的态度对待婚姻,被告对双方的感情倍加珍惜,也希望双方能共同努力经营好家庭,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皮XX与被告普XX于2010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7月8日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感情较好,未生育子女。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故原告皮XX于2015年10月21日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普XX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皮XX与被告普XX系通过一定时间的相处了解后自愿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今后双方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交流,相互理解,相互忠诚和信任,共同努力改善夫妻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皮XX与被告普X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皮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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