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2015)广民二初字第49号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何某某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南县人民法院(2015)广执字第21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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