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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钱*申请执行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腊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u0026ldquo;一、位于尚勇**委会南木湾的330棵橡胶树由原告钱*和被告吴某某各经营管理165棵。二、被告吴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钱*支付财产价值补偿款130200元。案件受理费387元,由被告吴某某负担u0026rdquo;。该判决书于2015年4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钱*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事项为:一、对位于尚勇镇曼庄村委会南木湾的330棵橡胶树进行分割,由原告钱*和被告吴某某各经营管理165棵。二、申请执行标的款130587元(含受理费387元)。二、执行费1859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已对位于尚勇镇曼庄村委会南木湾的330棵橡胶树进行分割,由原告钱*和被告吴某某各经营管理165棵。执行到位受理费387元,执行费1859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吴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5)腊执字第2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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