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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诉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季明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诉称:2006年腊月24日,原、被告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2008年1月12日生育长子李*乙,2008年3月24日,原、被告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2010年农历正月12日,原、被告到广东打工,同年4月28日,因被告行为不好,原告说了被告几句,双方发生争吵,为此被告离开原告,事后,原告多方寻找被告均杳无音讯,原告与被告分居5年多,现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维护双方权益,请依法判决被告与原告离婚,长子李*乙由原告抚养教育并自行承担小孩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鄢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口证明、户口本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及子女身份情况。

2.结婚证两本,用以证明原、被告2008年3月24日领取了结婚证,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

3.广南县珠街镇放羊村委会证明及原告代理人对鄢*某某的调查笔录,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2010年4月分居,现被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1号证据证明了原、被告及子女身份情况,本院予以采信;2号证据证明了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3月24日领取结婚证,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本院予以采信;3号证据证明了2010年6月10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外出至2015年初,被告经家人送到原告家,也未与原告居住生活,现下落不明,对此部分,本院予以采信。

经庭审举证和认证,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2007年2月11日,原、被告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2008年1月12日生育男孩李*乙。同年3月24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6月10日,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外出至2015年初,被告经家人送到原告家,也未与原告居住生活而引起纠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合法夫妻关系,但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外出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被告感情不和分居已5年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主张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外出期间,长子李*乙一直随原告居住生活,现因被告外出无法联系,且原告主张要求自行抚养小孩,并承担小孩的抚养费,对此,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鄢某某离婚。

二、子女抚养:长子李*乙由原告李*某抚养教育,并承担抚养费直至李*乙能独立生活时止。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文**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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