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依**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依*申请执行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腊民一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夫妻共同财产13310元的赔偿款由依*与岩*各享有一半,即6655元。原告依*享有的6655元由被告岩*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依*交付。受理费75元由岩*负担”。该判决书于2015年1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依*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事项为:一、申请执行标的款6730元(含受理费75元)。二、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岩*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5)腊执字第16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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