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代允翠离婚纠纷一案的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申请执行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文山**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文中民三终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代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李**因抚养女儿的抚育费人民币15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时止。因代某某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6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经采取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代某某可执行财产线索,该案暂时没有条件执行,待具备条件时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南县人民法院(2015)广执字第13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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