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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雀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雀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被告雀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9年经自由恋爱后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01年5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0年1月10日生育长子雀*甲;2004年6月5日生育长女雀*乙。结婚后,被告经常酗酒,不顾家。一个多月前还酒后对我实施家庭暴力。被打后我回到娘家二个多月,但被告也一直没有喊我回家。现在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不可能继续在一起生活。特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婚生长子由被告抚养,婚生长女由原告抚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雀某某辩称:我与原告经自由恋爱后于1999年11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于2001年5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0年1月10日生育长子雀某甲,2004年6月5日生育长女雀某乙。为了家庭生活及供两个子女上学,原告只能外出打工挣钱来养家糊口,让原告在家照顾家庭及子女。但原告不知何故,经常外出而不在家。今年端午节时被告外出打工回到家里,原告却不在家中。我给她的父母打电话询问她的下落,但他们也不知她去了哪里。过了一个礼拜后才回来。到农历六月份的时候她又跑回娘家,并且把她的衣服都拿走了。我给她打电话她也不接,只好给她发信息,让她回来照顾家庭。到家后,她与我母亲之间发生口角,吵完后她又再次跑回娘家。因为是农忙季节,怕耽误了秋收,所以我没有去喊她回家。原告说我经常酗酒,醉酒后殴打她,这完全是谎言,我平时就不喝酒,怎么可能酒后殴打她。现在我与原告之间没有什么大的矛盾,如果原告觉得与我母亲不好相处的话,我们可以外出打工。另外,现在孩子还小,正处于上学的关键时期,要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相互认识,经自由恋爱后在一起同居生活。于2001年5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2000年1月10日生育长子雀*甲(现就读于石*中学初中一年级);2004年6月5日生育长女雀*乙(现就读于石*完小六年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有土木结构平房一栋、木楞房一间。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因原告与其婆婆之间有些口角纠纷,原告遂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双方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二人经自由恋爱后结为夫妻,婚后长期共同生活并生育了一子一女,说明双方已经建立起较为牢固的夫妻感情。虽然原告在日常生活中与被告的母亲之间有些予盾,但被告的母亲并没有与原、被告二人在一起共同生活。婆媳之间有些矛盾亦属正常,只要原告能正确理顺好婆媳关系,婆媳之间的矛盾不应该成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目前原、被告的子女尚未成年、正处在上学的关键时期,因此双方都要有责任感,维持家庭的完整,给孩子创造一个温馨和睦的生活和成长环境。原告诉称被告经常酗酒及酒后殴打自己的观点因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雀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怒**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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