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7日开庭审理后,双方均有调解意向,期待协商处理。在协商处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以为了家庭的稳定和子女的成长,愿意再给被告刘*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行为,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