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兰**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的(2013)兰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周某某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张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家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告知其家属应支付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10000.00元,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我院干警多次到被执行人张某某住所地金顶镇寻找被执行人,但因其本人一直在外务工从未回来,遂无法向其本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向其家属询问,张某某自2015年初在外务工至今,因其本人居无定所,经常无法与其联系,因家庭困难,其亲属无法代其赔偿。我院于2015年10月30日向兰坪县公安局申请布控申请表,2015年11月5日我院收到兰坪县公安局发来警【2015】G1-7099900号u0026ldquo;兰**(人)4号u0026rdquo;发现目标张某某在金江宾馆、怒江州兰坪县金江路121号,收到通知后,我局干警及时组织法警队前往该宾馆,但在抵达宾馆查询后,其本人已离开。我院向兰坪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兰**业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某某的存款情况,查询结果为均无银行存款。我院将该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周某某后,其本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兰坪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的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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