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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仁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查明,原告郑某某所起诉的被告任某某又名仁某某,在原告郑某某服刑期间任某某携女外出,现任某某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河南省滑县留固镇,其未在云南省宾川县州城镇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因本案中被告任某某弟弟证实其姐任某某并未下落不明,多年来一直在河南省滑县居住生活,且原告郑某某也认可居住于河南省滑县的仁某某即为原告仁某某,故本案应属于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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