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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段某甲离婚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段*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段*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男孩段*乙由原告抚养。事实与理由是,200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2008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共同生有一男孩。由于家庭条件比较困难,但原告认为只要一家人团结、肯吃苦,生活会得到改变。可是三年前,被告被告沉迷于赌博不能自拔,而且越来越赌得大,在外欠了不少的赌债,时常有人要债。经多次劝说、吵闹无效后,原告曾要求被告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但被告总苦苦哀求,向原告及家人保证会悔改,可被告依旧故伎重演。2014年6月,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因被告没有悔改的诚意,仍嗜赌如命,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段某甲答辩称,原、被告间感情尚未破裂,而且离婚对不利于小孩健康成长,故坚决不同意离婚。同时,被告希望原告能回来,一起好好生活。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与实际不符。被告在前年打麻将玩的有点多,但近两现在已经很少了,而且被告经常外出做活也没有时间打麻将。小孩现在被原告带回娘家生活,已经两个星期没有读书了,被告希望大人间的矛盾不要影响到小孩的学习。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夫妻感情破裂与否?

原告杨某某向本院举证: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两本,证明双方于2008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

被告段*甲未向本院举证。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确认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一致陈述,本院查明以下的法律事实:200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2008年11月22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共同生育一男孩,现随原告生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女方在男方嫁妆有:有TCL彩电一台、木质沙发一套、组合衣柜一间、矮柜一套、梳妆台一个。因双方为被告打麻将及生活琐事时有争吵。2015年11月16日,在双方争吵后,原告带着小孩回娘家生活至今。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而诉至本院。庭审中,因双方各持己见,故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又共同生育了一男孩,已培养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然为生活琐事时有争吵,加之被告对原告关心照顾不足,致使夫妻产生隔阂,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夫妻感情,但审理过程中被告已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表示愿意改掉自己的不足,以实际行动来维系和呵护夫妻感情。只要被告真正改正自己的不足,多关心原告,夫妻互谅互让、互相体贴关心,夫妻定能和好如初,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段*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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