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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诉熊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熊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熊与熊系兄弟关系,原告与熊并未实际生活,也无夫妻之实。同时,双方持有的结婚证被有关机构进行了更改,与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不一致。因此,本案原告应当先向婚姻登记机构解决婚姻登记的相关问题,故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熊申请撤回诉讼,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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